记者从齐齐哈尔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得悉,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则,出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运用对食用农产品的实在色泽等感官性状形成显着改动的照明等设备误导花了钱的人产品的感官认知
近期,仍有少量经营者存在违规“生鲜灯”或变相“生鲜灯”问题,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用农产品出售者和商场开办者再次进行提示劝诫。
速冻食物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契合上述照明规则。
食用农产品会集交易商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生鲜食用农产品出售者应及时对场内运用的灯具进行自查自纠,依规则合理设置照明设备。食用农产品出售者仍运用不合规灯具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由县级以上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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