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
2020年5月8日,我局接到告发称,投诉告发人反映华润万家天津塘沽店未按要求出售散装丸子,故来电反映。2020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告发内容对天津华润万家日子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查看。经核对,当事人于2020年5月3日与5月6日从天津市宽达水产食物有限公司购进了章鱼风味丸、墨鱼风味肠、墨鱼风味丸、模仿蟹足棒(速冻熟制)、仿虾丸、鱼豆腐、鱼皮饺、鱼肉卷等食物合计340公斤,上述食物均为预包装速冻食物,现场摆放食物的低温陈设柜温度显现为-17℃,但当事人在出售过程中对上述速冻食物进行了拆装、拆封散装出售。当事人供给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以及购销台账。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现场查看笔录1份;3.现场相片8张;4.询问笔录1份;5.购销台账1份。
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6045号),奉告其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处分内容,当事人未提出进行陈说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物》(SB/T10379-2012)第十一款“产品应在≤-15℃低温陈设柜内带预包装出售”的规则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七)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要求出售食物;”的规则。
处理意见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七)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要求出售食物;”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给予正告的行政处分。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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