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新明律师团队署理的福航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创造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案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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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现实: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天津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出产的大型国有企业。1995年1月13日起该厂开始运用“卡通猪”的形象宣扬产品。1999年天津肉联厂与天津市彼此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彼此广告公司”)签定广告署理发布合同约好彼此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担任该厂广告播出署理且在电视广告中运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天津肉联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腊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运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天津肉联厂遍及的运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子、产品广告、产品运送车厢上。
2010年4月7日宋晓曼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恳求。201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争议商标。
2010年7月30日宋晓曼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恳求恳求将其于1998年3月25日创造完结的著作“龙猪乐乐”(即诉争“卡通猪”)予以版权挂号。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挂号证书。
诉讼进程:2011年7月14日宋晓曼以天津肉联厂的广告损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平和区法院要求天津肉联厂中止损害并补偿相应的丢失。2012年4月10日区法院判定驳回宋晓曼的诉讼恳求。宋晓曼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天津市榜首中级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判定适用法律过错予以改判。天津肉联厂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述。天津市检察院经审查以为终审判定确定的现实缺少依据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抗诉。2013年10月16日天津市榜首中级法院经再审确定天津肉联厂运用“卡通猪”形象系合法运用不构成侵权再审判定吊销了原终审判定驳回了宋晓曼的诉讼恳求。
分析定见:本案两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商标图形的运用是否侵略著作权。检察机关经抗诉纠正了原终审判定的过错。
典型含义在于本案的处理必定的联系到人民群众对闻名食物品牌的信赖度。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民事诉讼监督责任精确确定案子现实抗诉定见取得法院再审判定的支撑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有名的公司的品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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