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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_LD体育直播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热点】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12号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进出口贸易分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在我国,目前仍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为辅。

  一般贸易对进口货物的使用用途和销售市场、出口货物的原料来源和销售市场均不做特殊规定。加工贸易特指以加工为目的的再出口业务,规定商品加工原料必须为进口,而商品加工后必须再次出口,不能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能够轻松的享受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201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20年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除了商品编号4802209000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4802540000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和4811599100镀铝的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由此可见,2021年调整禁止类商品目录并非第一次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根据真实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属于正常。

  目前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在2021年上半年,造纸行业能够轻松的享受的加工贸易目录主要是“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的纸及其制品”。因此,此次调整对造纸行业影响较小。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放开,也代表着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商品附加值,逐渐从大国制造向大国创造迈进。这和从2021年起禁止进口固废的初衷是一致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鼓励造纸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同时放开更多有利于环境、生产和生活的限制,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利于国家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

  据海关公布消息,此前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为鼓励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限制简单加工,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其制品”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政策实施以来,引起国内造纸行业广泛关注,反响较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此进行多次深入调研,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纸制品加工公司面临一定困难,急需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同时,部分纸制品深加工公司制作工艺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较高技术上的含金量,并非简单裁切。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特调整恢复涉及4801-4816纸制品的加工贸易。

  新的政策发出,引起行业上下游言论四起。纸业联讯分析称,此番政策调整仅针对加工贸易层面,不涉及一般贸易。而从造纸产业链模式来看,中国加工生产的纸制品主要是以国内销售、消费为主,纸制品直接出口比例非常小。

  其次,税目4801-4816涉及商品主要是新闻纸、未涂布文化纸、卫生纸、未涂布牛皮纸、瓦楞纸、铝塑复合纸、卷烟纸等。根据海关统计,2020年全年4801-4816商品总出口量约531万吨,包含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相较于国内上亿吨的造纸总规模,4801-4816税号相关的商品出口规模较为有限。

  综上所述,纸业联讯认为,2021年第12号公告提及的政策调整仅影响少数纸制品加工公司,对国内造纸行业上下游整体影响非常有限。

  问: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办理的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手账册是不是能够继续使用?

  答:如果符合税目4801-4816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能够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问:公告中“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转入?

  答: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答:加工贸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果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问: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销结案的手册,如果剩余料件已经办理补税手续,但余料还未移作他用,可否备案新的手册,重新办理退税和余料结转手续?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原已到期手册应按规定办结相关核销手续,若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从2021年6月15日起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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